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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彪车案”身亡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
发布日期:2014-05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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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]交警认定司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,且超载1人,违反了“交通安全法”
4月29日凌晨5时许,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,一辆沃尔沃轿车冲出护栏后,坠落到桥下,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。(详细见4月30日B1版面)案件牵涉艺人郭彪及车主在事故中该负多大责任两个焦点。经过10多天的等待,5月13日上午,长沙市交警支队天心大队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披露,事故认定书认定,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相关新闻:《“彪车案”驾驶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车主郭彪不对此次事故担责》
身份认定:车内6人身份浮出水面
5月13日中午11时40分,记者在天心交警大队门口见到了小琪的母亲陈女士,她说,上午10时30分,事故中队民警陈某已经给了她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。
从事故认定书中,记者了解到,车上的6人中死亡的4人分别是驾驶员张某,33岁,广西武宣县三里镇人,有C1驾驶证;男乘客邓某,36岁,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;女乘客小琪,今年10月满16岁,广东新丰县遥田镇桃源村人;女乘客小丹,今年10月满16岁,湖南省常德安乡县安障乡人。两位重伤者为男乘客王易,24岁,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;女乘客龚芳,27岁。
记者从长沙市中心医院了解到,龚芳由于伤势太重,进行了肾脏和肝脏修补手术后,肋骨断了14根的她在医院综合ICU病房继续救治。
另一名受伤的重庆男子王易,24岁。4月30日下午5时许,由于其病情急转,瞳孔有扩散迹象,被紧急送往医院手术室。一直到晚上11时许,病人才回到神经疾病诊疗中心监护室,医生称,虽然手术非常成功,但病人还处于危险期,仍处于深度昏迷。
两伤者病情有所好转,但仍然不能说话。
责任划分: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
认定书中称,4月29日凌晨5时许,由于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,导致其车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,碰撞后车辆失控,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,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,中途与立交桥中层、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,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,造成张某、小琪二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,车辆后座邓某、小丹二人当场死亡,王易、龚芳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通过现场图、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照片、视频监控资料和《车速鉴定意见书》、《车辆痕迹鉴定书》和4位死者的尸体检验意见书,以及酒精测试、血液中毒品测试等,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,且车超载1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法律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,交警判定,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。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,对于承担责任的驾驶员,即便因故身亡也应履行相应赔偿责任。驾驶员家属应从其生前财产中赔偿受害方。如是夫妻或其他关系共有财产,原则上提取该驾驶员所占部分进行追偿。
天心交警大队认为,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若有异议,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
[新闻链接]
死者家属起诉郭彪等人
据小琪母亲陈女士介绍,此事发生后,她和丈夫等人请了律师,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,将与车祸有关的车主、两个保险公司、养生馆刁老板、龚芳男朋友杨某等起诉到法院。
目前,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。
记者联系上郭彪的一个朋友毛先生,他说,车辆买了保险,这个事情跟郭彪并没有多大关系,出事前,郭彪将车子委托他人保管,驾驶人在未征得郭彪本人及保管人的同意下,擅自使用了郭彪的车辆,造成了交通事故。
[新闻延伸]
小浩被警方带走
本报长沙讯5月11日,记者采访了仍滞留在长沙的小琪母亲陈女士。陈女士说,龚芳的弟弟小浩去年在广州某洗脚城做事时,认识了小琪辍学的同学小婷,两人谈起了恋爱。
“去年,两人一起来到湖南过年,过完年后,两人叫小琪到湖南玩。”直到5月1日,陈女士才知道女儿已经出事。
令陈女士和丈夫韦先生疑惑的是,车祸发生后,小婷回到了广东,什么都不愿意透露。
而事发后,小浩虽然及时到了长沙市中心医院,但对6人怎么出事,也不愿意透露。记者联系上了小丹的母亲杨女士,杨女士说,一年前女儿从常德到长沙谋生,“在安乡学了理发,后来在长沙一家理发店工作”。
龚芳的爸爸告诉杨女士,小浩因为一个事情违法,被警方带回老家安乡了。小琪母亲陈女士也说,车祸事发后,小浩被警方带走调查。
对此,长沙市交警支队天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拒绝透露相关情况。
记者随后又拨打郭彪的电话,但对方一直没有接电话,一位熟悉郭彪的朋友说,郭彪已经淡出娱乐圈两三年了,现在在经营一家旅游公司。
类似案例
借出车子肇了事死者家属寻车主
本报长沙讯 4月27日,河西中南大学体育馆附近路段也发生一起车祸,一辆小车与摩托赛车相撞后,驾驶摩托赛车的车主何聪被撞身亡。经过警方调查,小车车主为张某,但驾车肇事者是借车的小舅子王某。
5月12日上午,位于河西靳江路口中南大学新校区附近的一个电杆上,张贴了一则“寻肇事逃逸者”的公告。公告上印有张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。落款者为何先生,并附有手机号码。
潇湘晨报记者通过手机号码联系了何先生。“事发过去这么多天了,当时在警方的协调之下出了10万块钱,之后就没影了。”何先生表示,“他是车主,这事总得找他解决吧。”
长沙岳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介绍,车祸中丧生的何聪“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赛车”。另一方面,事发时肇事小车驾驶员“并不是车主张某本人”,他“把车借给小舅子王某出了事”。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。
关于事故认定书,交警方面暂未出具,因此责任划分尚不明确。
专家说法
车主有过错或车辆有瑕疵车主都应担责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对此解释:将车辆外借或租赁他人发生事故,驾驶员承担责任的情况下,如果发现“车主有过错”,那么车主应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”。一般情况下,车主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类型有: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,或出现醉酒情况,还将车辆外借或外租。
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平凡也认为,如果车辆存在瑕疵,没有告知被借人,车主也应承担责任。
针对受害方张贴公告公布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,张永红称,虽情有可原,理解受害方的心情,但这种做法“不妥当”,“涉嫌侵犯隐私权”。目前权威部门的事故认定报告尚未发布,即便发布出来认定车主一方有责,受害方也不能这么做。他认为,维权有限度,不能采用非法方式进行,而应当合理合法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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